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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屬於慢車,沒有年限制,無照不會被罰、不用掛牌。
 
交通安全法規第69條及69-1條規定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
             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簡易區分:

一、腳踏自行車

利用人力做為動力來源,可以隨著騎乘者控制行走、煞車及轉向的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有腳踏板,帶有電源,利用人力為主要動力來源並配合電動馬達輔助動力,腳踩才能行走之自行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



 

三、電動自行車

無腳踏板,需啟動電源才能行走之小型馬力電動機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

 



 

下文轉載自交通部公路總局  全文如下:

http://eweb2.thb.gov.tw/tm/MENUS/Discussing/thbtaketnl/DiscussDetail.aspx?key=25487

主題形態: 建議 作者: 1111               日期: 2010/9/22 下午 07:38
主題:
Q:電動機車與自行車區分現在政府不斷推行電動機車與自行車文化 但美中不足的地方是電動機車與自行車沒有區分路權身分才會造成一國兩制的情形

電動機車:須申請牌照才可上路
電動自行車:不須申請牌照才可上路

若為沒有區分,警察會攔下詢問是電動機車與自行車是否有申請領牌,但電動自行車不須申請牌照立即上路,但騎電動自行車的民眾,警察也會一併詢問是否有申請領牌,也會造成民眾誤解,有的電動車,設計的像一般機車(現行自行車不須領牌即可上路,電動自行車應比照自行車路權),希望貴局能完全解釋電動機車與自行車區分的領牌規則與管理方式,並另函縣市政府相關部門做為電動機車與自行車的執法方式與管理辦法,並加強宣導.

發言者: 公路總局   回應機關:公路總局
時間: 2010/9/27 下午 02:01:00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70號
傳  真:02-23315321
承辦人及電話:賴明誼 02-23113456#2312
電子信箱:mylai@thb.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900466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台端詢問電動機車與自行車區分案

回覆意見:
一、查以電能為動力(或輔助動力)之2輪車輛,依規格之不同分為慢車及機器腳踏車,其中屬慢車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無須請領牌照,但應經型式審驗合格始得行駛道路,其行駛路權依慢車之自行車行駛規定;屬機器腳踏車應依規定請領牌照及駕駛人應領有同等級駕照始得行駛道路,其路權即依機器腳踏車行駛規定,爰其分類及行駛均有明確規範:
(一)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慢車分為自行車及3輪以上慢車,其中自行車又分為: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3、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二)機器腳踏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機器腳踏車分為:
1、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器腳踏車。
2、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5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3、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HP)以下、1.34馬力(電動機功率1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45公里之2輪機器腳踏車。
4、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二、相關法規請逕上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監理法規檢索項下查詢。
三、另對本局所主管相關業務如有任何建議事項,歡迎來函,將竭盡所能為您服務,並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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